太康县程楼行政村村支书王某,将本行政村内一片土地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宋某,而程楼行政村村委会认为上述转让协议无效,遂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件,判决原告太康县老冢镇程楼行政村与被告宋家祥所签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3月12日,老冢镇程楼行政村原支部书记王某及部分村干部与被告宋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将属于程楼行政村的港李与106国道之间的四亩地,永久性的转让给宋某,转让费4000元一次性付清。签订该土地转让协议前后,均未经原告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亦未经太康县老冢镇人民政府批准。被告受让该片土地后,未经批准在该片土地上建造了楼房及院落。2013年,因修建高速连接线公路,该片土地被依法征收。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明显的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约定使用期间,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承包期限。本案原告将四亩地永久性的转让给被告,名为承包实为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属于非法流转集体土地,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禁止买卖土地的规定。二是由于被告并非原告经济组织成员,如果被告要承包或租用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程楼行政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老冢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前后,均为履行表决和审批程序,侵害了该村村民的表决权和知情权。三是被告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擅自改变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性质,在使用的农用土地上建造楼房及院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禁止占用耕地建房,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综上三条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