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村新建楼房也逐渐增多。农村的施工负责人领着施工队整天建房。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没有任何建筑资质在带领人建房的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一名施工人员坠楼身亡。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件,判处被告人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带领施工队在给太康县常营镇邓家村邓某某家建房,工地负责人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施工工地未安装防护网等保护设施和未要求施工工人戴安全帽等保护措施,导致该施工队工人张某某在施工中坠楼身亡。经太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伤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