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处被告人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银晨国际”住宅小区在其工地东临阳夏绿化带栽宣传的广告牌,被告人顾某某等人上前阻止施工,以原来政府征收地价低,栽有油菜苗等理由索要补偿费两万元,后“银晨国际”住宅小区开发商朱某某通过毛庄镇邵塘坊村支部书记耿某某给付被告人顾某某现金7000元。案发后,该赃款已由被告人家属退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