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15年前伙同他人抢劫林某开的小型超市5000元的物品,2008年被抓捕归案,9月10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抢劫案,一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刘某是太康县城郊乡农民,1993年6月29日晚,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刘某、刘某某(三人均已被判刑),驾车到太康县常营镇镇西刘村的一个小型超市内,持刀用绳将店主林某捆绑在床上,抢走其冰柜、烟酒等物品,总价值为5000余元。同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伙同另外两人乘坐四轮拖拉机,在去太康县常营镇的途中利用暴力手段,劫取一男青年现金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利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