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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审结一起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

  发布时间:2014-09-16 16:06:04


    被告人陈某私自举行大型群众性庙会活动,庙会上,因燃放炮竹致一名小孩死亡。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案,被告人陈某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未经公安机关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太康县大许寨乡台集行政村台集村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庙会活动。当日10时30分许,在庙会现场,发生了因燃放炮竹造成赶庙会的一名小孩当场死亡的重大事故。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向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辖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c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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