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河南省太康县的禹某到法院起诉李某偿还货款,因其中一张欠条有重大瑕疵,禹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河南省太康县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禹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禹某向被告李某批发销售水泥,二人多次生意来往,年终算账时,原告拿出几张欠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对原告举证的欠款21000元的一张欠条提出异议,因为该张欠条由多张纸张碎片拼接而成,原告解释是被告强行撕毁的,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另外部分欠款也已经偿还,被告仅同意偿还10000元的欠款,二人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一张21000元的欠条为纸条碎片拼贴而成,虽然欠条内容为被告书写,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日常经济交往的经验,该欠条属于有重大瑕疵的书证。原告未能对欠条如何撕毁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印证欠条的真实性,因此该欠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依据该欠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1000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