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55岁妇女王某因为痴迷于修炼法轮功,数次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仍痴迷不悟,其丈夫程某无奈之下到太康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王某和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6月4日登记结婚。结婚前王某带一女儿,现随二人生活。二人无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有价值19万元楼房一套。婚后不久,王某痴迷于修炼邪教法轮功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出狱后,王某仍然不知悔改,再次宣扬法轮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因身患疾病被监视居住。程某因为无法忍耐妻子痴迷邪教,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证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并且婚后长期共同生活说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王某修练法轮功二人屡次发生纠纷,但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有利于王某的思想改造,不致于将其推向社会从而影响稳定。法院遂依法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