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7日,太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桩离婚案,使夫妻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刘某夫妇经人介绍于2004年5月在太康县登记结婚,并于当年9月在郑州购买了新房。但好景不长,婚后没多久,刘某就开始不务正业,经常对妻子王某打骂,致使二人分居达两年多。于是,王某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财产。受理此案后,太康法院法官专程前往郑州对被告人刘某送达法律文书,城关法庭庭长李天灵根据案件情况,首先从刘某夫妇创业的艰辛、守业的困难以及家庭和睦对子女和双方老人的重要性等方面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责任和真诚打动了双方当事人。被告人刘某当场痛哭流涕,后悔莫及,并当场向王某道歉,写下保证书请求王某原谅,夫妇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重归于好。当事人刘某感动地说:“感谢法官同志,你们真是人民的好法官,两个多小时,你们没喝我们一口水,没吃我们一口饭,是你们挽救了这个家,你们是我们的大恩人,我一定听从你们的教导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好好过日子!”
临行时,李庭长对随行的法官说:“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都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和未来,关系到双方的子女和老人,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为法官,我们不仅要看到办案的法律效果,更要看到办案的社会效果,只有实现二者的完美统一,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才能尽到我们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