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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 依法判决离婚

  发布时间:2014-05-30 09:54:13


   太康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保护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石某的丈夫许某长期外出打工,对石某及其女儿不管不问。石某提出离婚,法院送达开庭传票,许某拒不到庭。法院查明,石某与许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26日按照农村凤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石某于2007年11月8日生育一女,于2011年1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石某与许某刚结婚时感情尚好,后因家务琐事不断生气,许某于2008年外出打工长期不归,依法判决二人离婚,许某一次给付女儿抚养费22560元。

责任编辑:(Z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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