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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劳动受伤 校方依法应予赔偿

  发布时间:2008-09-18 11:04:42


    近日,太康县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共计871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14岁)系被告太康县某中学学生,2008年2月,被告组织原告所在班级学生参加劳动,吴某在擦窗户时不慎摔倒,造成左手手骨骨折,经医疗鉴定,吴某已构成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毛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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