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男子杜某某因无证贩卖香烟,于2013年3月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间,杜某某发财心切,又操起老本行,再次贩卖假冒伪劣香烟。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撤销原犯非法经营罪的缓刑部分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14年1月2日,杜某某在未取得烟草制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装载假冒注册伪劣卷烟黄金叶(帝豪)20箱、黄金叶(红旗渠)6箱、每箱50条,到太康县销售时在许亳高速太康收费站附近被查获。经太康县烟草专卖局评估涉案物品价值13万元。另查明,杜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2013年3月7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案所判刑罚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