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应聘后,在赴工途中发生意外受伤,雇主与雇员之间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姚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57198元。
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太康县常营镇农民,姚某长期在外包工。2013年4月,姚某委托李某帮助其找民工去商水工地干活,于是李某就找到了王某。同年4月27日上午,王某和姚某一起乘坐由李某驾驶的拉工程机器用的四轮拖拉机前往商水工地,当四轮拖拉机行驶至常营高寨村时,王某从车上摔下受伤,后王某入住太康县济民骨科医院治疗25天,花去医疗费19828元。同年7月26日,王某在太康县济民骨科医院检查治疗,花医疗费、检查费合计1135元。同年11月23日,经周口明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此次的鉴定费由王某、姚某共同缴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遭受侵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本案原告王某系被告姚某指派李某联系的工人,在前去工地干活的途中遭受侵害,应认定原告系被告的雇员,故作为雇主的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考虑到作为成年人的原告在明知拉货拖拉机不能载人的情况下仍然乘坐,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