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邢某趁夜晚潜入女公共厕所,将进入公共厕所的被害人秦某砸伤欲行强奸,被当场抓获。9月10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强奸案,一审认定被告人邢某构成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邢某,是太康县城关镇居民。2008年5月18日晚,邢某为施强奸悄悄躲进太康县某家属院的女公共厕所内。将进入该公共厕所行厕的未成年女秦某头部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并欲对秦某实施强奸,后因被人发现,未得逞,被告人刑某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邢某积极认罪,赔偿被害人秦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邢某从轻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邢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邢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