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农村大多数青壮年外出务工,农村一些建筑工地人员缺乏,一些留守老人便成为包工头争取的劳力来源,由于缺乏法律维权和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经常会出现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留守老人打工受到伤害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谢某某各项赔偿款9万余元,维护了留守老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 5月份,现年58岁的留守老人谢某某在被告邵某的施工队打零工,为被告郑某建楼房。5月16日,原告谢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下,造成当场昏迷,遂被紧急送至太康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检查,原告受到急性特重型内开放型颅脑损伤及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经治疗,原告花费医疗费用48192.73元,并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被告邵某、郑某拒不承担全部费用,原告谢某某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邵某所组建的建筑队,未取得建筑资质。且在建造楼房过程中,也未在建筑工地张贴安全标志,也未给原告等工人配发安全帽等安全装备,亦未在建筑工地设置安全网等安全设施;被告郑某在与被告邵某签订建房协议时,未审查该建筑队是否具备建筑资质,且在建房过程中也未对施工人员是否具备安全条件进行督促和检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邵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承建楼房的施工过程中,负有为农民工提供合理劳动条件和安全保护措施的义务,亦有保障农民工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由于其未能为原告等人提供安全装备,也未采取适当的保护和防范措施,且疏于日常对施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其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郑某作为承建楼房的房主,理应审查建筑队是否具有建筑资质和是否具备安全建房的条件,并有义务对建筑队和施工人员在建房中的施工活动进行督促和检查。但其却将楼房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邵某施工,且在建房过程中疏于监督和检查,并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其亦有一定过错,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邵某赔偿原告谢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52433.90元;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合计38575.43元。
宣判后,各方均服判,被告表示尽快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