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男子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太康城乡结合部疯狂飞车抢夺,夺不走就暴力抢劫,仅短短四个月时间,作案十起,抢得财物十余万。日前,太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3年2月7日,李某某伙同于某驾驶摩托车在太康县马头镇南边的公路上抢夺被害人王某的手提包时,由于王某不放手而被拖倒在地,后李某某强行将装有现金57500元的手提包抢走。同年2月26日至6月17日,李某某伙同于某驾驶摩托车分别在太柘公路、太康县转楼乡、马厂镇等地先后9次抢夺顾某、冯某等9名被害人现金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年内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抢夺罪。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