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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上诉高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17 08:19:43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合议庭或劳动者权益保护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有较大提高。2011年太康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8件,上诉6件,上诉率为33.33%;2012年审结28件,上诉10件,上诉率为35.71%;2013年审结31件,上诉17件,上诉率为54.81%;远远高于同期民事案件的上诉率。通过评查卷宗,案件上诉高的原因主要在于:

    1、从案件来源看, 一般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通常是双方矛盾较为尖锐、利益冲突较大的案件,可调性低。劳动争议双方发生争议已经经过自行协商或劳动仲裁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协议,有的甚至是经过多年上访后才到法院诉讼,当事人双方已经缺乏基本信任,甚至存在积怨,双方让步的空间小、法官居中调解的难度大,判决后容易导致上诉。

    2、从劳动者自身因素看,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由于劳动者欠缺法律知识,自身证据保全意识低,就可能出现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请求过高,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或者全部支持,加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或过错,这样劳动者往往会选择上诉,希望通过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一审判决驳回后上诉。

    3、从上诉成本看,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取10元诉讼费,简易程序只收取5元,过低的上诉成本使得当事人不须考虑上诉费用,与当事人考虑的上诉经济因素相比,上诉费可忽略不计。  

    4、从劳动用工主体因素看,其不仅仅是与个别的劳动者在打官司,还要防止事态的扩大。因此,用人单位一方面争取案件的胜诉,避免其他劳动者再到法院起诉;另一方面想尽一切办法延长诉讼期间,消磨劳动者的“诉讼意志”。加上劳动争议案件既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又涉及众多的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等,法律规定的空白点多、政策性、专业性强,用人单位对法律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片面适用对自己有利的规定,只要一审判决无法达到自己的“预期目标”则上诉。

     对策建议:1、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劳动争议不断增多,既有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劳动者择业警惕性不高,维权意识近乎不存在的原因。因此,必须加强与人劳局、仲裁委、总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部门联动,通过办培训班、电视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大对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2、加强对办案法官的业务培训力度,形成专业型劳动审判法官队伍,加强案件调解力度,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力争案结事了人和,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由于劳动关系涉及内容广泛,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复杂,规章、政策性强,难于系统掌握。因此,必须重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项审理,加强对这些法官的业务培训,系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提升法官办案技能,加大调解力度,切实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

    3、认真做好判前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误解,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与法律认同。要进一步明确承办人员的释明责任,落实好“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制度,倾听当事人的疑惑,认认真真解释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认定,减少误会与对抗,促使当事人认真反思,理性分析败诉的原因,让当事人输得口服心服,尽最大可能减少当事人上诉。

责任编辑:(ZH)    

文章出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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