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筑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审理查明,原告霍某是太康县朱口镇农民,2009年12月18日在被告韩某的建筑队干活时,因升降机钢绳断裂,原告霍某摔下受伤,被送往太康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霍某肋骨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左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跟骨骨折。治疗一段时间后,在未经医院医生同意出院的情况下,霍某自行离开医院。出院后下床活动时,腿内固定钢板断裂,又一次住院手术治疗,前后共住院38天。霍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护理均由被告韩某负担。治疗终结后,原告霍某被评为七级伤残。但如果不是钢板断裂,只能评为九级伤残。因伤残赔偿问题,建筑队韩某、发包方王某、某医院均不愿承担责任,协商未果。原审查明,承包方韩某没有建筑资质,双方均未申请对断裂的钢板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原审判决后,被告方提出上诉,该案被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太康法院审监庭接到该案后,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认真研讨,该案因为断裂钢板未进行司法鉴定,且钢板在原审时已不存在,已很难查清事实,更无法划分责任。该案的结果如果不能使双方当事人接受,很有可能形成一个新的涉诉上访案件。合议庭在研讨案情后,认为该案虽然疑难,但仍有调解的基础,要用法理说服他们,用耐心、真情感动他们。法官们通过辩法析理,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采用面对面、背靠背、换位思考、让知情人配合做工作等多种调解形式,经过多次调解,原告自愿部分放弃,被告韩某、王某自愿部分担责,医院自愿给予部分医疗帮助,最终以原告霍某得到三被告20000元赔偿及帮助费用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该案的调解结案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矛盾纠纷,既体现了正义公平又促进了和谐稳定,达到了结案一件、教育一片、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