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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拨120施救 征得谅解获缓刑

  发布时间:2008-09-12 08:43:00


    被告人申某交通肇事后,拨打120对被害人施救,自己驾车企图逃跑,后被当场抓获,认罪服法。近日,太康县法院审结该案,一审认定被告人申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申某是太康县毛庄镇申庄村村民,2008年5月27日早上,被告人申某驾驶一辆机动三轮摩托车沿326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40KM+600m处时,将正在前面骑自行车的妇女李某撞倒,申某发现后,赶忙下车询问李某伤情,然后拨打了120救助电话。在等120救护车的过程中,申某趁人不备,驾车逃跑。李某发现申某欲逃,急忙喊人追赶申某,在目击群众的配合下,申某很快被抓获。被害人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拨打了120电话后驾车逃跑的行为,属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申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对其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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