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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案件当庭裁判率低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3-12-17 14:21:44


    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专门规定了简易程序,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297条更进一步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在“公正与效率”这一改革理念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都对提高刑事案件的当庭裁判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2012年省市法院审判质效评估把当庭裁判率作为主要评估项目,太康法院把当庭裁判率作为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就我院而言,2011年审结刑事简易案件116件,当庭裁判率为0%,2012年审结刑事简易案件173件,当庭裁判率为44.5%,2013年审结刑事简易案件289件,当庭裁判率为27.7%,刑事简易案件当庭裁判率在低位徘徊,究其原因及相应对策我院进行了研讨。

    一、 影响当庭裁判的主要原因。  

    (一)当庭裁判的审判理念未得到全面确立。虽然对当庭裁判有正确的认识与定位,但囿于习惯的定期裁判裁决方式的约束,在部分法官中,当庭裁判的审判理念还未真正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当庭裁判的推行。有的法官缺乏效率意识,对当庭裁判的必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是否实行当庭裁判并不是衡量案件质量优劣的标准之一,对当庭裁判还持有观望和等待心理,在审判实践中缺乏当庭裁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的法官仍遵循陈旧的审判理念,认为当庭裁判会导致案件评议不全面、不充分,容易造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不准确,影响案件质量,故对有些完全能够当庭裁判的案件不敢及时进行当庭裁判。

   (二)少数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庭审能力还不适应当庭裁判的要求。当庭裁判,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较高的庭审驾驭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论证能力,准确的法律适用能力,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等。但是,由于部分法官素质还不高,目前还缺乏当庭裁判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当庭裁判的全面实行。  

   (三)基层法院审判业务行政化管理模式根深蒂固,领导“放权”的意识不强,法官没有当庭裁判的授权。目前基层法院虽然进行了审判管理改革,但在农村法院尤其是中西部法院审判业务行政化管理模式根深蒂固,业务庭庭长没有签发裁判文书的权力,导致当庭裁判在事实上不可能做到,从而影响和制约刑事简易案件的当庭裁判 。领导“放权”意识不强烈可能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集体把关,多议多讨论,集思广益,可以避免错案的发生,使法院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形象。即使发生了错案,也难以落实到个人,是对法官的一种保护;二是将权全部放掉,领导不管案件,不了解案件,就可能失去管理的职能;三是“放权”以后领导容易失控,再加上法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容易出现“三案”,影响公正执法。

    二、提高当庭裁判率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快法院审判管理改革步伐,强化主审法官的职业化水平,积极推进法官的审判独立,为当庭裁判提供必要的制度和审判理念保障。改革审判管理体制的目的是减少并逐步消除法院审判活动和管理方式上的行政化色彩,凸现主审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并以此构建各项程序、制度。本着审理权和裁判权统一、管理权与审判权分离的原则,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庭审考核、裁判文书制作、业务理论考试、民主测评等方法,将具有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质、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较高法学理论水平的审判人员选拔到主审法官的岗位上,规定审判员审理的案件除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以外,有权作出当庭裁决并签发文书。       

   (二)以法院办案信息化平台为依托,强化刑事庭审功能,保障控、辩对抗有效运行,筑牢当庭裁判的物质基础。在目前法院强化办案信息化的有利条件下,利用智能化法庭装备进行同步证据公开展示,在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强化刑事简易案件庭审功能,提高庭审进度,加快庭审效率,为当庭裁判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三)强化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夯实当庭裁判的人力资源根基。事业成败,关键在人,只有法院拥有高素养和良好品质的法官群体,才能准确理解法律和把握案件事实,当庭裁判做出的判决才能经得起推敲,这样才能真正满足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与需求。  

责任编辑:(Z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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