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某收留盗贼侯某所盗的电动自行车,帮其联系买主,被太康县公安局当场抓获,二人均受到了法律的惩罚。8月29日,太康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侯某盗窃罪,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
审理查明,2008年6月13号下午,被告人侯某在太康县人民医院第二病房区,用随身携带的T型锥将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车车锁撬开后盗走,然后将车骑到段某住处让段某联系买主。太康县公安局派出所干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将被告人段某、侯某同时抓获。另外在被告人段某住处搜查到一辆被盗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据段某供认,该车系另案被告人张某所盗车辆放在被告人段某处让其联系买主。经鉴定,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价值2346元,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500元。案发后,赃车已归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赃物罪。鉴于被告人段某、侯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可对二被告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