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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陈述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之思考

  发布时间:2013-11-04 09:09:42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根据其性质不同,一般情况下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的陈述;否定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的承认对方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明确的将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一种民事诉讼证据。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我国在立法上没有一套完整的、独立的证据制度和运行规则,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的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现实困境。笔者仅从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种类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现状及合理定位等方面简要阐述。                      

    一、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种类存在立法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的陈述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七十六条又将当事人的陈述界定为对事实的主张,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这实际上否认了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把当事人的陈述简单地理解为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证据规定》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只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法官不能凭此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向法庭陈述案情,提出请求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就存在一个逻辑上无法解释的问题:当事人的陈述到底是证据还是对事实的主张?如果当事人的陈述是证据,那么在只有当事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时,法官不能以当事人没有证据而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因为当事人的陈述本身就是证据;如果当事人的陈述不是证据而只是对事实的主张,那么当事人就没有必要进行陈述了,因为陈述了法官也不会就此判决其胜诉。在审判实务中,当事人的陈述也确实难以承担起作为证据尤其是重要证据的作用。  

  二、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种类证明功能贫乏。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合理的程序规则必须贯彻其中,以有效发挥其证明功能。然而纵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可以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程序规则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关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规定,并未就当事人的陈述何时提出、如何审查、陈述的场景、程序的设置等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法官对当事人的陈述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运用感到迷茫,在审判实务中也没有形成相应的规范性做法 ,加上法官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真相能力的不信任,造成在民事诉讼实践中随意处理当事人的陈述,而使得其证明功能表现贫乏。    

  三、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种类缺乏制度保障。    作为民事诉讼纠纷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终极目的就在于获得胜诉,受利益关系的驱使,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结果,当事人的陈述容易出现夸大事实甚至虚假陈述的现象,从当事人陈述中得来的证据信息也是“实与虚同在,真与伪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拒绝陈述,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由此可见,当事人既不具有陈述的义务,其拒绝陈述也不会产生不利的后果,同时,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强制当事人进行陈述。民事诉讼法虽然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一种证据种类,但对于当事人拒绝陈述、夸大陈述或者虚假陈述的行为却缺乏有效的制约和处罚规定,造成诉讼当事人夸大陈述、虚假陈述甚至拒绝陈述的现象十分严重,这既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认定,也使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付出更多的投入,无形中会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多和诉讼资源的浪费。    

  四、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合理定位    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的陈述规定为一种证据种类,有其先天不足,因为“没有人能为自己作证”,否则,当事人与证人的身份就相互矛盾,在这一常识性的命题面前,任何论证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据种类的逻辑都是脆弱的。因此,当事人的陈述显然不宜作为一种民事诉讼证据种类。那么如何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合理定位呢。从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来看,当事人的陈述和所有的证据种类一样,具有证明案件事实,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的作用,但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其他证据种类在于直接证明某一方面的案件事实真相,而当事人的陈述对其他证据只是起到辅助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对法官自由心证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来看,二者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但两者的手段具有不同的性质。证据可直接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起点,而当事人的陈述则是证据证明的对象和待证事实。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认真、耐心地对待当事人的陈述,综合多方面的信息作出正确裁判,而不是过分依赖当事人以有限手段提供的有形证据。这就要求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程序上给当事人陈述的获取提供必要的保障,如当事人具有到庭陈述的义务,如果不到庭陈述会产生不利的后果等等。

责任编辑:c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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