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农民周某某本打算买辆吊车,在农村建筑工地吊楼板赚点钱,于是在没有经过任何驾驶培训的情况下,进行操作吊机,谁料发生重大事故。9月30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7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驾驶刚买的吊机到该县老冢镇王麦村王某家盖房的工地上进行吊楼板作业,由于其违规操作吊车,在吊楼板的过程中,楼板突然下落,将正在现场的李某某砸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