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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建议普及并规范设置证人休息室

  发布时间:2013-09-23 16:01:57


    随着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数年施行,特别是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证人出庭作证率明显提高。但由于各地、各级法院硬件建设水平的差异及重视程度不同,部分法院并未设置证人休息室或设置不规范,存在很大的弊端。对此太康法院建议人民法院应普及并规范设置证人休息室,理由如下:

    一、证人为法院查明案情出庭作证,有的还顶着某种压力忐忑而来,到法院后却“居无定所”。他们在庭审前及庭审中等待传唤作证的时间里,有的在法院内逛游,有的站立或蹲坐于法院一隅,特别是遇到一些案件庭审时间很长、证人是少年、老人或残疾人的情况下,证人往往神情焦躁、坐立不安。这不能体现对证人的充分尊重,与法院人性化司法的理念不符,也与法院庄严、肃穆的氛围相悖,不利于提高证人出庭的积极性。

    二、证人到法院后至开庭前的这段时间里,因无固定的休息场所,往往与当事人特别是申请证人出庭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共同停留在审判庭前,此时证人易受当事人不理智或威胁性语言的干扰,有的甚至受到人身安全威胁。这有损于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也不利于证人在庭讯时客观、清楚的陈述案情。

    三、在庭审开始至证人出庭的这段时间里,在无证人休息室的法院,证人通常在审判庭门外等待出庭。证人因好奇或其他目的主动“旁听”或有意无意客观上“旁听”了案件的审理过程,提前知晓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其它证据,致使一些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应答的“从容不迫、游刃有余”。一些当事人有时同时申请多位证人出庭作证,在已出庭的证人退庭待庭审结束后核对笔录的时间里,待出庭的证人常与已出庭的证人在审判庭外“交流”庭审情况,致询问证人须单独进行的原则实际上不能彻底执行。上述现象严重侵扰了庭审规则,为法院通过庭审查明案情制造了障碍,甚至会出现错误认定事实的后果。

    因此,太康法院建议:各地、各级法院均应设置证人休息室;证人休息室应与当事人区隔开;证人休息室须3个以上;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时,审判庭外亦应配备法警。

责任编辑:c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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