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诉讼案件调解率的同时,不断丰富和强化措施手段,努力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今年以来,全院新办理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达到了95%以上,既做到了“案结事了”,又大大减轻了执行工作压力。
一创新调解方法,注重调解实效。在调解过程中,将自动履行作为调解的重要方面,对能及时执行的案件,强调当庭兑现、案结事了;对不能及时执行的案件,引导当事人设立违约性条款,加大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违约成本,切实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二建立科学考核机制,将案件自动履行率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将调解执行率指标纳入法官业绩综合考核,实行每月通报、年底考核制度。通过增加对调解案件自动履行情况以及申请执行情况的考核,将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自动履行率、申请执行率、财产保全率、债务担保率等纳入考核框架内,增强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强化办案人员审判兼顾执行的前瞻意识,为案件自动履行打好源头基础。
三是加大诉讼保全的力度。对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积极正确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对提起诉讼保全符合条件的,加大查询、调查力度,及时高效地采取保全措施,打消债务人逃避履行的侥幸心理,为自动履行提供物质基础。经过调解不能当庭履行的,适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违约惩罚性规定或设定担保条款,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立案、审理、执行联动制度。对调解后未如期履行的执行案件,由立案庭通知原承办法官,在执行立案前再由原承办法官进行履行劝解努力,如果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要告知利弊,让其明了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力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同时在执行案件中,通过采取执行曝光、执行强制措施、执行威慑机制等,加大对不履行义务当事人的惩戒力度,震慑拖延观望的当事人,督促其及时主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