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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

  发布时间:2013-09-09 11:13:32


    9月6日,太康法院宣判一起拐卖儿童案,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朝磊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保荣、侯胜敏有期徒刑各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盗窃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各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张朝磊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李保荣、侯胜敏有期徒刑各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各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保荣之姐李春荣婚后多年未育,让李保荣给其找一个男孩抱养。李保荣以有个人想抱养一个孩子,男孩给六万,女孩给五万,便同张朝磊、侯胜敏预谋到新蔡县偷一个孩子。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朝磊、李保荣、侯胜敏驾驶一辆吉利轿车抵达驻马店,当晚宿住驻马店方圆宾馆。第二天开车往北走伺机作案,因车辆出现故障,又回驻马店宾馆宿住。3月23日,在继续寻找作案目标的途中被告人张朝磊、李保荣、侯胜敏在车上预谋偷一辆摩托车以方便作案,途经上蔡县朱里镇时由张朝磊盗窃陈梅花雅马哈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之后,张朝磊驾驶摩托车,李保荣、侯胜敏驾驶吉利轿车继续北行寻找作案目标,当晚宿住太康县老冢镇一旅馆。3月24日,三被告人继续驾车一路北行,走到太康县王集乡李小桥行政村邱庄村村东时,被告人李保荣让张朝磊、侯胜敏骑摩托车到公路西一村庄寻找作案目标,自己将车开至王集北106国道上等着张朝磊、侯胜敏。被告人张朝磊、侯胜敏骑摩托车进入邱庄村,将在村后一胡同北口玩耍的幼童邱某某用衣服裹着抱上摩托车,仓惶逃离现场。三被告人会合后,在王集乡葛岗村附近将摩托车推至一坑内焚毁,驾车逃回台前县,并由张朝磊、侯胜敏另换车辆将邱某某送至山东阳谷李保荣的家中。李保荣当晚以45000元将邱某某卖与其姐李春荣抚养,张朝磊、侯胜敏各分得13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保荣的协助下将邱某某解救。经鉴定,三被告人所盗摩托车价值5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朝磊于2008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遂根据三被告人以上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保荣、侯胜敏表示上诉,被告人张朝磊明确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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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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