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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劫校舍 悔过自新获轻判

  发布时间:2008-09-08 08:57:17


    16岁少年郭某深夜闯入某中学寝室内,对13名中学生进行抢劫,结果共抢得25元现金并造成5名学生受伤。在法律面前被告人郭某深表忏悔,决意改过自新,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8月29日,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3年缓刑5年,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郭某,是太康县马头镇郭老家村村民,初中没毕业即辍学在家,无所事事。2008年6月24日深夜,被告人郭某酒后窜到太康县马头镇某中学男生寝室内,采取用打火机烧、用砖头砸等暴力手段威胁,先后将13名中学生从睡梦中惊醒,抢劫孙某等13名学生现金25元,抢劫过程中造成孙某等5名学生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在校学生财物,并致5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郭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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