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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为克服送达难指明方向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新的送达方式

  发布时间:2013-08-05 10:28:17


    送达是诉讼必经程序,是完成民事诉讼、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必要条件,而送达难则如人患顽疾,阻碍着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办案效率。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均不同程度存在送达难的情况,而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拍照、录像、传真、电子邮件等”,对身患顽疾的送达难注入了新鲜血液。下面对送达难及新式送达方式简要论述:

    一、  送达难的表现

    (一)、直接送达:1、受送达人地址难找,受送达人地址不详细,不准确,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居无定所,同街道、同村居民不配合。2、法院工作人员不认识受送达人,核实身份困难重重,有时到一个村子送达,打听某某,一村民用手向东指:在东头,到东头又一问:刚才给你们说话的就是某某。逃避诉讼的目的很明显,造成送达难。3、直接送达变传唤送达,随着通讯的迅猛发展,几乎人人都拥有手机的今天,获得手机号码、电话号码并非难事,电话传唤的使用越来越多,但传唤送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后当事人到庭的则方便送达,而传唤后,拒绝到庭的又增加了送达的难度,因为当事人已经得到信息,有可能躲避送达。

    (二)、留置送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当事人拒收,见证人见证,留置住所。1、无人签收造成送达难。2、无见证人见证造成送达难,见证人难找,拒绝到场,都是送达难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3、留置送达的地点限制造成送达难,对“住所“的理解,办公场所,亲戚朋友聚会的场所均不是住所,而民诉法规定的留置送达必须送达于当事人的住所,明显限制了送达的灵活性,造成送达难。

    (三)、邮寄送达:1、送达不规范,邮局送达人不查验签收人身份,不填写签收人身份证号码,扩大签收范围,不注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退回理由未注明。2、法院专递回执退回慢,有的未退回,法院专递的回执等同于送达回证的效力,但邮局返回回执的速度较慢,有的不返回,影响诉讼进程。3、法院专递费用高,出省的40元,出市的30元,费用无处承担。

    (四)、公告送达:1、随意性大,适用泛滥,公告送达的理由只能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其他方法可以送达,公告送达是末路救济方法,但不能随便适用,下落不明应核实,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适用时才适用。2、公告发布方式各异,有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有时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有的在人民法院报公布,有的在其他报纸、电视台公布。3、公告期限过长,公告的时间为60日,一个案件有时需要二次公告,期限太长,办案效率大大降低。

    送达难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1、旧民诉法法条规定的较笼统,立法本意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2、法院司法资源有限,人力、物力不足,送达程序观念淡薄。(二)、客观原因:1、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不签收不生效,不签收法院就无法开庭等观念在当事人心中生根发芽,当事人厌诉、惧诉情绪较强。2、人口流动性大,打工人口比重增加,当事人居无定所现象严重。3、当事人诚信缺失。等等。

    三、新民事诉讼法新送达方式的理解

    (一)、完善了留置送达,新民诉法第86条增加了“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此规定,是对留置送达中见证人制度的补充,也就是说,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只有法院工作人员一样可以完成留置送达,同时也是对见证人制度下留置送达的否定,我们把这种送达方式称为留置送达的现场拍录制度。

    (二)、增加了电子送达,新民诉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经济的发展,通讯技术的日新月异,日渐成熟以及互联网的普及,为电子送达提供了必备条件,电子送达简单易行,但电子送达需要把握几个条件:1、须经受送达人同意,实践中可以采用送达确认书的样式,让受送达人自己确认自己 的电子地址(包括传真号码、电子邮箱)。2、电子送达以送达简单、明确告知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及简单的程序通知等诉讼文书,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民事三大文书则不能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即使受送达人同意也不能使用。

    (三)、改转交送达中“被劳动教养”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扩大了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的范围。

    送达难,并不是法院一个单位不能承受之重,而是一个畸形的社会现象,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部门联系,整合送达资源,丰富送达措施,提高送达成功率,提高全民诚信道德素质等各种措施并用。新民诉法已经为改变送达难开启了一扇门。怎么为之,值得思考。

责任编辑:zy    

文章出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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