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根据检察院的申请,决定对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申请人徐某强制医疗。这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周口市首例强制医疗决定。
徐某是河南省太康县高贤乡农民,因患精神疾病,家人多次对其进行医疗,一直未愈。2013年3月11日下午14时许,徐某认为其母亲武某生病了,就用菜刀将武某腹部划开,并朝头部连砍数刀,致其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徐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遂向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徐某进行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徐某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对其进行强制医疗。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徐某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