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父亲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某到现场后将被害人打伤。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审理查明,2012年2月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某之父李某某开三轮车在城郊乡附近与被害人王某所开奇瑞轿车发生刮蹭,双方发生纠纷并厮打,李某某便给儿子李某打电话,被告人李某赶到现场后,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厮打,并用拳头将王某打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