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盗贼窃取的电动自行车解锁、换锁,并图便宜购买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因此触犯了刑律。近日,太康县法院审结该案,一审认定被告人牛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拘役二个月,罚金1000元。
被告人牛某,是太康县城关镇牛庄行政村村民。2008年4月份,被告人牛某的朋友程某(另案处理)、陈某(在逃)将所盗的电动自行车带到牛某的家内,让懂得开锁技术的牛某帮忙打开所盗电动自行车上的锁,牛某碍于朋友情面就帮了忙。后来,牛某多次为程某、陈某所盗的电动自行车更换车锁,并以900元的价格购买陈某盗窃的凯尔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26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明知是盗窃的电动车而为其更换车锁并购买被盗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