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农民徐某某因其和妻子江某某闹离婚心情烦闷,酒后采取点燃自家房屋的方式泄愤,因此触犯刑律,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系太康县高贤乡农民,自2012年起,徐某某因与妻子江某某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妻子江某某提出与丈夫徐某某离婚,相关法律手续正在办理中。妻子江某某已搬回娘家居住,被告人徐某某因不同意与妻子离婚,对妻子一直心存不满。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与朋友一起喝完酒后,一个人回到家,感觉不过瘾又独自喝了半斤白酒。随后,徐某某借着酒劲将存放在自家堂屋东间的三四斤柴油,倒在自家床上的被子上面,然后用打火机把被子点着,把打火机和油壶扔到点着的被子上面后离开。造成自家的五间房屋被引燃,其中东三间房屋被烧塌,另两间房屋受损。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放火将自己的房屋点燃,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