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被告人刘某伙同他的朋友陈某等3人(均已判决),对3名过路人拦路抢劫现金50元和几只香烟,案发后批捕在逃,逃亡17年最终被抓。2008年8月29日,太康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年。
被告人刘某,是太康县大许寨乡陈楼村村民,1991年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刘某伙同陈某等3人,分乘两辆自行车窜至太康县城至逊母口乡的公路上,在梁堤口至陶母营以南路段内的3个不同地点,手持凶器先后对3个过往的路人进行抢劫,共劫得现金50元和香烟4支。案发后,陈某等3人很快被抓捕归案,被告人刘某外逃。2008年5月,被当地公安机关捉拿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伙同他人进行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太康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