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在父母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以父亲的名义将父母名下的六间房屋卖给郑某,汪某母亲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并对正在对房屋进行施工的郑某阻挠,致使郑某无法施工,于是,郑某将汪某诉至太康法院。近日,太康法院已对此案进行审结。
被告汪某是太康县常营镇常北行政村村民,现在郑州市经营洗车房生意。2007年12月14日,汪某为了筹集经营资金,擅自将其父母名下的六间门面房卖给同村村民郑某,并与郑某达成了买卖协议,用父亲汪振德的名字在协议书上签字,郑某随即将房款11万元交给了汪某。2008年4月份,汪某的父亲病逝,2008年5月份,郑某准备对所买房屋进行翻建,汪某的母亲得知后,坚决不同意郑某施工,并进行阻挠,致使郑某至今无法施工,无奈,郑某决定放弃施工,向汪某索回购房款11万元。汪某则以双方已达成了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应当履行为由拒绝返还购房款,于是,郑某将汪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汪某之间的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11万元,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汪某未经父母同意擅自转让房屋,事后未得到父母的认可和追认,汪某的母亲阻挠施工,致使原告郑某无法使用该房屋,因此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太康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责令被告汪某限期返还原告郑某买房款11万元并赔偿对原告郑某造成的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