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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争夺抚养权 法院释明解争端

  发布时间:2008-09-02 09:10:21


   被抚养人施佳(化名)、施静(化名)姐妹二人从出生不到一岁即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07年农历正月,施佳、施静的父亲不幸因病去世,其母亲廖某将施佳与施静丢给公公婆婆,只身外出,并于2007年农历12月再婚,再婚后,廖某想要接回两个女儿归其抚养,但遭到了公公婆婆的拒绝,于是,廖某将公公婆婆诉至太康法院,请求要回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原告廖某是太康县马厂镇姬庄行政村村民,2002年元月26日,廖某与太康县马厂乡施店村的施某登记结婚,第二年的10月份,长女施佳出生,2004年9月廖某与丈夫二人便一起外出打工,将不满周岁的女儿施佳交予施某的父母抚养。2006年6月,次女施静出生,2007年农历正月施某不幸因病去世,过了不到一个月,廖某将次女施静也交予公公婆婆,只身外出打工。廖某在打工期间结识了打工仔赵某,二人于2007年农历12月结婚。再婚后,廖某思女心切,想要要回两个女儿归其抚养,但遭到施某父母的拒绝。无奈,廖某将施某的父母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虽然廖某已经改嫁他人,但廖某仍是施佳、施静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抚养施佳、施静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被告施某的父母在不能证明廖某不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廖某的抚养权优于祖父母的抚养权,因此,法院对原告廖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施某的父母限期将施佳、施静交予廖某抚养。

    在法官的耐心释明下,施某的父母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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