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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猫抓伤留后遗症 诉医院无据判驳回

  发布时间:2013-06-07 09:56:03


    太康一农民因被猫抓伤注射狂犬疫苗后,留下了狂犬病后遗症,怀疑为疫苗反应,遂将医院起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判决驳回原告付营的诉讼请求。原告经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审理查明,付营系太康县板桥乡农民。原告称,2005年9月份付营被猫抓伤,然后在板桥镇卫生院打防疫针,但原告并未提供在被告板桥镇卫生院打针的任何证据,且被告板桥镇卫生院不予认可。原告付营又称在2005年11月11日去太康县人民医院治疗发烧,但人民医院只给其打了一针退烧针,然后转至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付营提供在太康县人民医院2005年11月11日门诊注射费收费票据一张,但未提供相应的门诊病历。原告付营又举出在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及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明细单,出院诊断为狂犬病癔病,并怀疑为疫苗反应,从明细单上看共花去医疗费1740.50元。

    法院认为,原告付营称在板桥镇卫生院注射的防疫针,因其无法证明双方的医患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称太康县人民医院接诊后,未按有关程序处理,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所得病症与医院方存在因果关系,于法无据,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H)    

文章出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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