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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利益领双份工资 终领刑悔恨已晚

  发布时间:2013-05-27 15:21:14


    近日,太康法院审结一起教师领取双份工资案件,被告人李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1957年7月在太康县符草楼镇路湾小学工作并领取工资。1982年6月在符草楼镇被任用为民办教师并转为代课教师。1993年9月李某与太康县教育局签订劳动合同由任课教师过度为工人并经教育局、劳动局办理了转正定级,1996年6月在符草楼中心小学由工人过度为教师,但其民办教师指标并未注销。李林利用职务上便利通过他人将该未注销的民办教师工作关系调入老冢镇教育系统,先后由第三人代其授课并领取工资。2000年11月,该工作关系由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2004年8月李某将该公办教师工资关系调入转楼乡中心校,并由第三人代课,每学期期末由会计从李某工资中支付代课教师工资,2004年至2012年期间李某共将99546元占有己有。

    法院认为李某人身国家工作人员,再其民办教师已转为个人并领取工资的情况下,隐瞒此真相,利用其担任教师职务便利,将已转为个人但未注销的民办教师工作关系调至他处,假借合法形式骗领工资占位己有,具有主观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贪污罪犯罪构成。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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