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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幼儿遭意外身亡 父母监护不力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3-05-22 08:23:48


    由于父母监护不力,太康一名四岁的幼儿佳佳(化名)在一人独自玩耍的过程中,被建筑工地旁的楼板滑落碰倒,佳佳当场倒地身亡。5月20日,在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该建筑工地的承包商及楼板厂家自愿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5万元。

    审理查明,2012年4月17日晚,太康县老冢镇农民张强、魏小兰4岁多儿子佳佳一人独自跑到一建筑工地玩耍,不幸被堆在路边的楼板砸倒,被人发现时,佳佳已停止了呼吸。佳佳的父母要求该建筑工地承包方及楼板厂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受理后认为,二原告张强和魏小兰的儿子佳佳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二原告对佳佳监护不力所致,应承担其子死亡的主要责任,板厂及购楼板者在存放楼板时存在一定的瑕疵,也是导致二原告之子死亡的原因之一,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前述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

责任编辑:(ZH)    

文章出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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