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司机许建伟驾驶货车违规超载行驶,轮胎损坏,在请人修理的过程中,轮胎突然爆炸,造成修理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5月6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院,判决被告徐建伟及被告某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原告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
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被告徐建伟驾驶严重超载的豫PF5291号货车装载砖块从开封市返还至106国道许楼加油站附近,发现轮胎漏气需要修理,就将车辆停在许楼加油站附近,并打电话让王某帮忙修理,王某在帮徐建伟维修轮胎的过程中,轮胎突然暴崩,击中王某的头部,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徐建伟赔付王某亲属7万元,剩余损失不再支付。为此,王某的亲属将徐建伟及其车辆所在的某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受害人死亡的,其亲属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被告徐建伟驾驶的豫PF5291号货车核定载重5—6吨,但发生事故时却装载10吨左右,严重超载,是造成轮胎暴崩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