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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报警施救守候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3-05-08 13:55:45


    交通肇事属过失性犯罪,不为个人意愿而避免,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能一走了之,否则只会增加自己的罪责。

    2013年2月1日上午,河南省太康县公交车司机王春玉在行车途中不慎撞住行人孔某某,事故发生后,王春玉没有一走了之,而是积极拨打“122”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保护现场,对被害人紧急施救,在交警赶到后,主动说明情况,后被害人孔某某因伤重不治身亡。案发后,王春玉会同公交公司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4月29日,太康县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王春玉交通肇事一案中,认为王春玉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其轻微应属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遂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王春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z y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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