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农民李文星(化名)因头晕、头痛入住太康县某医院治疗,没想到住院6天后,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却变成了植物人。为此李文星的家属和太康某医院发生争端,近日,在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原告李某及被告太康县某医院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1年2月11日上午,年逾六旬的太康农民李文星因头晕、头痛前往太康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冠心病、上感、胃炎,在住院6天后,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加重,李文星神智不清,不能进食。随即转往太康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干出血、肺部感染等病情危重。现在全身已不能动,仅靠从插管打入少许流食维持生命。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原告共计花去医疗费52823.11元,住院267天。在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告太康某医院在对原告李文星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20%左右,原告李文星构成1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日常生活需2人护理。
在太康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被告太康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文星各项损失8.5万元,原告一方自愿放弃其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