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邻之间本应和睦相处,若是因为边界琐事而大打出手,酿成后果,必然追悔不及。4月30日,太康县法院因为一起耕地边界引起的伤害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作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太康县朱口镇农民刘作喜和同村刘成系地邻,二人因为两家耕地边界种树问题多次发生争执,2010年9月2日下午,二人在地里因为树木生长问题再次发生纠纷,继而引起厮打,厮打中刘作喜用䦆头将刘成头部砍伤,经鉴定,刘成伤情属轻伤。被告人刘作喜于2013年2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刘作喜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作因为地邻问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太康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