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同行是冤家,但竞争也要讲究方式,动辄拳脚相加,惹出事端,难免受到法律处罚。5月4日,河南省太康县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文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文文与孙峰两家均在太康县城关镇建设路经营板栗生意,因为被害人孙峰家生意较好,被告人李文文心生妒意,故意找茬,二人发生厮打,李文文将孙峰眼部打伤,经鉴定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文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当庭认罪悔罪,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文文因为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投案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