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一私人诊所因乱用尼美舒利颗粒禁药,七个月大婴儿被治身亡。近日,太康县法院审理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太康县板桥镇毛庄行政村陈某卫生室赔偿原告庞某、谷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82775元。
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太康县板桥镇板桥行政村村民庞某带着七个月大的儿子豪豪,到陈某卫生室就诊,此时,豪豪已发烧两天。就诊当天经查豪豪的体温为38°,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灌肠一次。28日复诊,患儿有轻度腹泻,灌肠一次。29日早上6点多因患儿再次高热,静脉滴注,效果不佳。医生陈某给豪豪尼美舒利颗粒1/2包冲服,再次灌肠后回家。7月30日凌晨4点多,患儿体温升至38.6°,豪豪的父母按照医生的安排将剩下的1/2包尼美舒利颗粒喂服,并行物理降温,发现患儿口舌发紫、发绀,呼吸急促、困难,6点45分由120接诊转西华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5月1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适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禁止用于12岁以下儿童”。)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庞某、谷某之子豪豪在陈某诊所诊治过程中因乱用禁药发生死亡,其监护人和诊所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本案中,陈某卫生室在庞某某的死亡事件中,经鉴定过错参与度为30%-40%,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陈某卫生室负35%的责任。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