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一农民轩某因在酒桌上替人喝酒言语不和,发生冲突,用砖头将人砸伤致人死亡,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13年4月11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轩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审理查明,2012年9月9日晚,太康县板桥镇农民轩某在本村村民轩某某家喝酒,在饮酒期间,同在一起饮酒的李某让轩某替其喝一杯酒,轩某二话没说就喝了。后李某再次让轩某替其喝酒,李某表示不愿再喝了,作为长辈的李某随口骂了轩某几句,轩某感到自己在酒席上失了面子,于是两人开始发生争执,进而厮打,轩某就近拿起一块砖头砸向李某的头部,李某当场摔倒在地,随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头部外伤的基础上,因异物吸入气道致机械性窒息。案发后,轩某主动投案自首,轩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狗人轩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轩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