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农民张某、王某互换承包地20年,后因王某换得的承包地紧邻省道,大幅价值,张某反悔要求换回承包地,王某拒绝。张某便采取破坏的方法,强制耕种。王某遂将张某起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近日,太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张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310元。
审理查明,1990年分地时,太康农民张某与王某两家承包地相邻,由于分得的土地东西长,南北窄,不便耕种, 两家协商以南北土地中间为界分成东西两块地,以方便耕种。此后,张某种植东块地,王某种植西块地,两家均相安无事各自耕种交换后的土地。2011年,在王某耕种的土地旁新建了一条省道,王某的土地因紧邻省道,大大提升了土地的价值。张某便向王某提出要求换回土地,遭到王某拒绝。张某强行将王某新建的育苗大棚拆毁,并种植上小麦。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王某、张某为了方便农业生产进行自愿互换土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为有效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张某强行要回已转让土地的行为,构成侵权,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