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一孤寡老人杨某在与王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六天后死亡,杨某死后,王某与杨某的法定继承人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近日,太康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杨某兄弟四人,排行老三,老大和老四很早就去世了,老二是本案的第三人。杨某无儿无女,年轻时曾领养过几个孩子,长大后,都离开了杨某。年老时,杨某认王某为干儿子,王某对杨某及其妻子李某进行了照顾,后妻子李某去世。2009年4月2日,杨某与王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并有见证人签字及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协议内容为,杨某随王某共同生活,在杨某有生之年,由王某照顾杨某衣食起居、医病等事项,杨某去世后,由王某负责丧葬事宜,杨某去世后的遗产归抚养人王某所有,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履行过程中,一方有违背协议的行为,另一方可以提出终止协议。2009年4月6日,杨某和原告王某又到太康县公证处对该遗赠抚养协议进行了公证。2009年4月8日,杨某突然去世。杨某的侄子为杨某操办了丧事。
法院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合同,杨某与王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六天后即死亡,且死后的丧事也是杨某的侄子出资操办的,原告王某并没有按协议内容对杨某尽生养死葬的义务。所以不应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