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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放火烧妻店 后悔莫及仍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27 10:21:55


     近日,太康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审理查明,2012年7月1日晚,被告人张某因家庭矛盾与妻子吴某生气后,与朱某等人喝酒喝到10点左右,当晚11时许,携带汽油到其妻开的服装店,将汽油倒入店内,点燃实施放火。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放火破坏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C)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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