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到太康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自己地耕地,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无证据能证明自己土地的位置,遂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
原、被告同系太康县马厂镇村民,原告于某和被告于某某系姑侄关系,在1991年分地时,原告家分得的三个人的3.99亩的耕地和被告家的耕地分到了一起,两家共分得三块耕地。自分地开始一直由被告耕种,原告从未管理使用过,被告每年给原告家庭三人一些粮食。后来经被告和其他村民调换后,三块土地调换为两块土地,仍由被告耕种。2011年秋播时双方发生矛盾,原告遂要求被告返还其耕地。经几次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耕地。太康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查明了被告耕种了原告耕地的事实,但原告无证据能证明自己耕地的位置,亦即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权利范围,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太康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12月10日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同时向原告详细讲解了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了原告其他的求助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