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法院日前执结了一起涉外企业与我县某个人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彰显了网络汇款虽便利,但如果使用不谨慎也会给事主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原告香港某公司与本案的被告王某本无业务往来,2011年2月24日,由于工作人员的不慎,误将1.8万美元汇至王某在招商银行开立的帐户,待发现时,得到飞来之财的王某已将款取走,虽多次何其催要,但王某却置之不理,拒不返还。无奈只得到太康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官司不用怎么打,判王某返还款是天经地义,待法院判决王某于三日内返还不当得利款折合人民币118431元及相关利息后,贪心的王某仍拒绝还款。
在执行中,面对不顾影响的贪心人,执行法官很是气愤,有道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贪利的王某竟然不顾及一个公民在外的应有形象,其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经多方查找,执行法官得知同在外工作的王某一朋友回到老家办事,便同该村干部一起找到正在办事的王某的朋友张某,待说服来意和晓之以本县人在外做生意,应顾及本县的在外形象的大道理及让其看到有关法律手续后,气愤的张某随即答复愿配合法官找到王某,并说到:“王某并不缺钱,生意做的也可以,再贪心也不能挣不义之财,这样的人让我们在外的太康人脸上蒙羞,这样的朋友不能交!”一周后执行法官在张某的配合下,拘留的手铐带到王某手上时,才知“丢脸”的王某夫妇乖乖的将全额不当得利款交到执行员手中,经批评教育,王某认错悔改,再加上路途远,不便带回,执行人员才决定解除对其的拘留措施,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