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午,在立案庭庭长刘鸿义,法官滑德兴的主持下,被告周凤莲将9.5万元现金当庭交到原告朱艳手中,至此,原告朱艳诉被告周凤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圆满调解结案,使该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审理查明,2008年3月,原告朱艳与被告周凤莲的丈夫李高潮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李高潮将在建房屋一处卖给原告朱艳,原告朱艳于当日将现金10万元汇入李高潮在农行的账户上,李高潮向原告朱艳出具收条一张。2008年12月份,李高潮因病去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未能实际履行。之后,原告朱艳多次找李高潮之妻周凤莲协商索要房款。周凤莲以自己并不知道丈夫与原告签订购房合同一事为由,拒绝还款。朱艳无奈之下于2012年12月2日将周凤莲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现金10万元及其利息。
办案法官根据本案被告周凤莲的丈夫李高潮已经死亡,双方意见分歧大的实际情况,以职权调取了原告朱艳于2008年3月13日将现金10万元汇入李高潮农行账户上的存款凭证,确认了当日原告汇入李高潮账户现金10万元的事实,结合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还原了案件的事实真相。随向被告说明案件事实及应当在其丈夫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的法律规定。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偿还原告现金9.5万元,并当庭履行,因被告生活确有困难,原告放弃了其余欠款及本案诉讼费用。双方对案件的调解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文中人物系化名)